发票管理制度(同名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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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1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特制定本制度。
一、初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
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
核准发票种类、用量,发给其发票领购簿,由发票管理员据以发售发票。
二、发票管理员应辅导用票单位和个人如实、序时、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
要严格实行限量供应、缴旧领新制度 。
三、税务机关的发票代开窗口,要严格按规定办理代开手续,对按税法规定应该缴税的,
应按规定缴税,实行双向注号,
并按规定登记代开发票征税台帐。
四、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以上发票专项检查,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发票检查和对用票单位的检查。
五、发票的保管应实行专人、专室、专柜保管。
六、发票管理员和片管人员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发票合法使用。
【 一、发票的购领 】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
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
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
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
收款方应如实向
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
对向消费者个人
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
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
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
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
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
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
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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