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无论从公司法规范内容,还是从公司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重要性是十分突出,不但公司法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详尽规定,并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发生或与股东出资有关联也许会占其中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重点是股东出资法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法定规定,其中尤为重要则是对股东出资义
务与责任、出资比例构造和出资履行方式深刻理
解和纯熟掌握。同步对于股东出资法定形式有全面、
精确结识,对其她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理解和思考。
第一节 股东出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涉及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长资本时,为获得股份或股权,依照合同商定以及法律和章程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她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全体股东出资总和就是公司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股东出资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拟定、维持和不变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规则加以实现。股东必要一次出资到位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拟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规定。没有严格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公司资本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和功能同步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出资额为界限,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事实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责任但是是已经缴纳出资不能收回而已。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基本义务,也是其获得股权事实依照和法律依照。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对价,任何人欲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实际履行为前提。同步,股东享有股权大小取决于其出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普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金额享有股份。
四、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商定义务,同步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普通是通过订立公司设立合同(或发起人合同)或认股书形式商定其各自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合同重要内容之一,同步,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必要承担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成立条件,公司设立必要制定章程,而出资义务分派则是公司章程必备事项,无论股东之间作何种商定,都不能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背出资义务行为可体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恰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主线未出资,详细又可分为回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回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合同或认股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回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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