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本
目录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正文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要求回避包含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预防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原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实施公务和任职地域等方面做出一定限制,使其避开相关亲属关系和公务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公务员,在担任一些关系比较亲密职务方面做出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儿女、孙儿女、外孙儿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含伯叔姑舅姨、弟兄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弟兄姐妹、侄儿女、甥儿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含配偶父母、配偶弟兄姐妹及其配偶、儿女配偶及儿女配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含上一级正副职和下一级正副职之间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实施 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实施职务回避,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
2地域回避
中国《公务员法》第69条要求,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关键领导职务,应该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关键领导职务人员。通常包含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情形包含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关键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实施职务时,包含本人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婚亲利害关系,或含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实施公务情形,应该回避。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含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这一要求明确,对拟进入机关人员和拟调整人员应该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应该给予调整;对因婚姻、职务改变等新形成回避关系,应该立刻给予调整。
要求同时明确,有需要回避情形不立刻汇报或有意隐瞒,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公正实施公务,造成不良后果,应该给对应处罚。
公务员回避制度经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实施公务和任职地域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要求,能够降低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原因对工作干扰。
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组员,应该实施地域回避,通常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组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组员,应该实施地域回避,通常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组员。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该回避公务活动关键包含: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评、考查、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组成个别,但因为中国特殊国情、制度本身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个别缺憾、相关配套方法不完善等原因,在中国现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原因,应经过逐步处理原有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施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和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基础内容
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回避要求关键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发外,地域回避实质上也是关键回避当地域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个社会关系,也是一个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假如在公务员任职、实施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全部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要求,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须。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亲密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要求。 职务回避 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制约原因
1传统亲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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