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正)
发文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1-26
执行日期:-11-26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依照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要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我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执行。城乡个人建房(涉及都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畴
第五条 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适建范畴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照批准详细规划拟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行政、文化、教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社区、社区如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关于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拟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如下,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不大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不大于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不大于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规定及关于规定 前提下,可以恰当提高容积率,增长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长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25%,已作为 开放空间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长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 积率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 附表一中住宅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运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其建筑密度不得不不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要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宅间距必要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她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拟定。
中高层如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原则拟定不同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7米;互相垂直布置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如下,最小间距不得不大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 (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立阳台;进深不不大于12米山墙或山墙开窗,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立不得不不大于建筑面宽 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不大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间距规定拟定,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不不大于15°不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者不不大于45°不大于60°时,最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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