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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XX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XX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X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XX市市区X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XX市市区X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与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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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X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XX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XX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与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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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X围、拆迁安置地点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X围、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X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变更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与时开展拆迁调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拆迁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收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拆迁X围、拆迁期限、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告内容通知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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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迁房屋与其附属物等补偿安置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条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与其附属物状况、选择安置意向等事项,报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X和标准对被拆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和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将所有报名的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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