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闽建建[2009]39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省厅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有关制度,本办法从 2010 年 1月 1 日起试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 防止工程事故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 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 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 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4-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 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 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 每次给责任人记 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 20分。(二)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 2 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 存在附件 2 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 每次给责任人记 5分。(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 每次给建造师记 5分; 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 每次给总监记 5分。(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 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 每次给建造师记 10分; 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 10 分。(五)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 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 20 分; 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 20 分。本条第(三) 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 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第五条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5- 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 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 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 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 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 5分。(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 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 每次给建造师记 5分; 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 5 分。(三)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 每次给建造师记 10 分; 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 10 分。本条第(一) 项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第(二)、(三)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一次。第六条建设工程实体有下列情形的, 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 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整改, 给建造师记 5分; 逾期未整改的, 加记 5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规使用、督促整改的, 给总监记 5分; 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 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 5 分。(二)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6- 的施工安全隐患, 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 责令局部停工整改, 给建造师记 10分; 逾期未整改的, 加记 10 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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