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行业原则,编号CJJ75—97,自1998年 5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进都市生态环境和丰富都市景观中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都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规定;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互相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生态习性;不适当绿化土质,应改进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存有价值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依照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规定并与都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畴内可进行绿化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畴内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沿至道路红线之间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畴内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比例。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都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都市风貌、绿化特色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立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绿地。
2.0.15 通透式配备 绿地上配植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范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配备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步拟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40%;
3.1.2.2 红线宽度不不大于50m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25%;
3.1.2.4 红线宽度不大于40m道路绿地率不得不大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不得不大于1.5m 主干路上分车绿带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不大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道路红线外侧其她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别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一侧。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在都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拟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备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都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3.2.2.2 同一道路绿化宜有统一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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