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未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未遂事件管理工作,规范事故、未遂事件报告、调查解决及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未遂事件报告、调查解决和寻常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第493号)、生化能源事业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粮油《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关于活动中发生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
依照事故导致后果和严重限度,结合事业部有关制度,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事故。(注:本级别原则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如下”不包括本数。所指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都是指一次事故导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死亡3 人以上;
(2)重伤(急性中毒,下同)10 人以上;
(3)轻伤20 人以上;
(4)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
(6)对社会安全等导致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顿1000人以上;
(7)公司认定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死亡1~2 人;
(2)重伤6~9 人;
(3)轻伤10~19 人;
(4)伤害人数50~99人;
(5)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 万元如下;
(6)对社会安全等导致重大影响, 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顿500~1000 人;
(7)公司认定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重伤3~5 人;
(2)轻伤5~9 人;
(3)伤害人数20~49人。
(4)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如下;
(5)对社会安全等导致较大影响, 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顿100~500 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重伤1~2 人;
(2)轻伤2~4 人;
(3)伤害人数10~19人。
(4)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如下;
(5)对公司或周边居民导致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顿50~100 人;
(6)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导致局部或所有停产。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五级事故
(1)轻伤1人;
(2)伤害人数1~9人;
(3)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如下;
(4)对公司或周边居民导致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顿10-50人;
(5)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导致局部停产。
第五条 事故报告及调查解决应坚持及时精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解决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举报事故和违背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关于规定行为
。
第六条 公司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事故举报电话(),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迟延不报。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为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规定对公司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建立健全事故台帐、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关于人员应当及时采用自救、互救办法,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迅速采用有效办法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关于部门。
五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24小时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四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30分钟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三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同步直接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
涉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不受分级原则限制,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条 对重大火灾、泄露、中毒、爆炸事故,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报告公司批准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协调市关于部门组织抢险救济,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状况报市安监局等有安全管理职能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涉及下列内容(详细填报规定见附件1):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二)事故简要通过;
(三)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用办法;
(五)其她应报告状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现场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关于证据。
第十三条 任何事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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