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布流程
一、司法所简介参加入矫宣布人员状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民委会成员或所在单位(学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或担保人。
二、核算被宣布人身份(书记员协助执行)。
三、书记员宣布宣布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宣布庭统一指挥,遵守宣布庭纪律;
2、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行其她妨碍宣布活动行为;
3、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宣布庭活动故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
4、诉讼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宣布区;
5、未经宣布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6、对违背宣布庭规则人,宣布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宣布庭或经上级准许,提请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拘留。
四、全体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入矫宣布。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布如下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告知书等关于法律文书重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规定、被禁止事项以及违背规定法律后果;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 理、参加教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状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居住地。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确需离开所居住地,在七日以内,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应当由司法所订立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种月。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1)未按规定期间报到;
( 2)违背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
( 3)不按规定参加教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诲仍不改正;
( 4)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无合法理由不准时提交病情复查状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社会活动且经教诲仍不改正;
( 5)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
( 6)其她违背监督管理规定。
3、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依照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1)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
(2)未按规定期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 个月;
(3)因违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惩罚,仍不改正;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5)其她违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 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市、县(旗), 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
( 3)因违背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惩罚,仍不改正; (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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