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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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县(区)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前款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 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和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等情况。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 其他原因不宜招标的。第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前款规定邀请招标的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八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九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依法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的 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名册和相关资料。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 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资格后审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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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