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管理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服务林权制度改革,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 2009 ] 29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 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 不含财务公司, 下同) 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系按《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 号) 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资格审查, 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机构。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预算安排的, 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 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及抚育、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抚育, 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三)国有林场(苗圃) 、集体林场(苗圃) 、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 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 农户和林业职工(30 万元以上) 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及抚育、林业资源开发的贷款项目。(五)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新增且累计金额 5-30 万元(含5 万元和 30 万元) 的营造林及抚育的贷款。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 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 3%。第六条林业贷款期限 3 年以上(含3年)的, 贴息期限为 3 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 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 5 年以上(含 5年) ,贴息期限为 5 年;贷款期限不足 5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 1 年以上(含1年) 的林业贷款, 按全年计算贴息; 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 1 年的林业贷款, 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第八条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 、集体林场(苗圃) 、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申报。第九条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并于每年 11月 20 日前由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第十条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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