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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采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文件精神, 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与 合格,保障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采购工作,由药剂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统一在该网上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供应,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 调 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 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四、购进抗菌药物的品种严格执行本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 ,任何人不得擅自增 减。
五、本院抗菌药物采购品种原则上不超过 35 种。同品种药物每种剂型不超过 2 种 规格,处方组成相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第 3 和 4 代头孢菌素类(含复方制剂)口服 剂型不超过 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 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注射剂型不超过 3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口服和注射剂型分别不超过 4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不超过 5个品规。
1. 如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超过 35 种规定,经备案的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2. 临时采购制度与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品种目 录》以外的,必须启动临时采购程序。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申请表》 ,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 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并 做好记录,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 5 次。如果超过 5 次, 要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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