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抓鸟获刑惹争议事件
李雯蕾
摘 要:公正司法在司法过程中一直都是被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如今,网络的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畅所欲言的渠道,对于大学生抓鸟获刑事件引起了网友的讨论,关注点主要在于判决对该大学生的公平性。然而从审判结果来看,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可是为何又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争议;刑罚
公平近日,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有人表示认同“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
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
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2日回应: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关于小闫抓鸟被判10年这一案例,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有网友说:先不说大学生初犯捕鸟罪是否判重了,我们来看看法律条例对于每个人是不是一样。间谍罪算重了吧?那个一再向境外提供机密信息的屡犯高瑜最后一次一审判决七年,二审减至五年,接着又定为两年还是监外执行,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认为量刑过轻,可法院仍就这么判了。一条或多条机密信息的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会有多大,只怕是计算下来任何人都担责不起。这又怎么说?
有网友说:法官对鸟法很认真,有谁对宪法那么认真过?看来宪法的严肃性还不如一个鸟法,真是特色到家啊。
有网友说:鸟人说鸟语,为鸟辩护。诚然,鸟类保护应该有法,然而这种法应该深入人心,可为什么孩子们以及他们的周遭人们大多不知道?中住所有的法?喉舌们在宣传中做了什么?从鸟的角度,你怎么不从人的角度?说穿了你就是个鸟人!
还有网友说:所谓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就是维护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什么禁止非法集会、什么禁止妄议,说窜了就是不让人民说话。共产党的天下不为人民服务却为官僚资本摇旗呐喊,让百姓说什么?
可见,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小闫,该刑罚过重。关于过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小闫作为大学生还年轻,受如此刑罚不利于其成长;2、小闫的行为在民众看来并不严重且小闫本身也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3、司法对不同案件的区别对待让民众深感不公。
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我觉得主要是由于司法的宽严不当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是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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