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 2012 〕 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2—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村(居)民住宅建设分为新建、改建、扩建。第四条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第六条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新建的农— 3—村村(居)民应当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内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七条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段。第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住宅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第三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人以下户(含 3 人)用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每增加 1 人,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 160 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并符合有关农村(村) 居民住宅建设的政策。第十二条申请住宅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购买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 另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确实困难的,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 2004 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不准占用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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