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岸公司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
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口岸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保障口岸公司战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每项决策达到合法性、可行性、经济性、有效性、系统性、可靠性的要求,拓宽公司宏观信息渠道,分享社会高级人力资源,口岸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浙江口岸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顾问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并用于指导顾问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条:顾问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顾问机构,其成员由若干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教授和离退休政府官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口岸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决策、人力资源开发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顾问委员会成员统称专家顾问。
专家顾问中包括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投资方向和区域性资源开发方面的专家;研究口岸公司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研究私营经济发展战略的专家;财政金融专家、企业文化专家、法律专家;从事企业管理研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等。
顾问委员会以5-9名专家组成为宜。
专家顾问接受口岸公司董事会的邀请,原则上同意本工作条例,可被委托聘任为口岸公司的战略决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并取得一定酬金。
专家顾问由口岸公司董事会聘任,聘书由董事长签署。聘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每届顾问委员会原则上在年初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需要组成。专家顾问一般情况下在年初统一聘请,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聘请。
第四条:口岸公司设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收集、整理欲聘顾问的自然、资历、学术成就与管理业绩的背景资料。
根据公司业务重点和年度经营计划,按照专业、行业、经验、资历、区域等要求,提出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比例结构和建议名单。
每年年底完成下一任顾问委员会的专家顾问的推荐和聘请的前期准备工作。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批准后,制作填发专家顾问聘请证书,负责和专家顾问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负责专家顾问对口岸公司提出的决策性课题的评估、论证、咨询、指导等组织工作。
负责专家顾问咨询性报告的总结、归档的资料整理工作。
负责专家顾问的酬金领取发放工作。
负责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家顾问的工作方式
专家法(德尔菲法)。根据课题需要,由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征求各专家的意见。
根据课题需要,召开专家、董事、总经理联席会议。
专家讲座,每年1-2次。
战略研讨会,每年1-2次。
函询方式,随时征询专家意见。
现场指导。不定期地邀请有关专家顾问临场咨询。
第六条:专家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专家顾问的权利
对口岸公司提出的课题及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有权提出科学的、建设性的和批评性的意见。
对口岸公司有悖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或规定,有权提出纠正的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授权,有权查阅口岸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做出分析判断,给予适当的指导。
工作需要时可以向口岸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当事员工询问并调查有关情况,征询有关意见。
在口岸公司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可以深入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经营和管理中的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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