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活动真实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详细状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扩建重要根据,为提高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完整、精确和归档及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参建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都必要高度注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该管理办法,开展和实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形成工程资料必要可以证明工程质量,同步符合国家强制性原则有效文献。
第四条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必要符合北京市档案局组卷规定,向业主、接管运营单位移送竣工资料时,必要符合各接受单位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目的: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一种月内,承包人必要完毕竣工资料归档、移送工作。
工程竣工资料质量目的: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各参建承包人、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必要满足申报市、部级优质工程规定。
第二章 承包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 承包人必要按合同条款、招标文献及业主补充资料管理办法规定,保质保量完毕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包人总工程师是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组织与实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设立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并参加全过程施工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必要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将工程资料形成质量保证办法、进度管理办法编入其中,作为指引、管理、检查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条 针对建管中心制定阶段性筹划,结合施工进度安排,制定相应重点检查办法及工作筹划。
第十一条 按照建管中心关于规定,将本施工段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质量检查评估原则进行划分,并上报总监办审批。
第十二条 制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厂检查及见证取样工作筹划及管理办法;制定阶段性工程资料形成后收集、整顿、存档工作筹划。
第十三条 承包人必要保证分项工程验收时,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评估资料齐全。
第三章 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工程资料完整性、精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及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保证责任。监理单位应采用和制定有效办法,使承包人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同步需设立专职人员详细实行对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理办公室各专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中,必要明确对工程资料管理责任及详细工作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将所管辖范畴内业资料状况汇总到总监办监理日记中;监理单位应将内业资料整体状况写入周报告文献及监理月报中,上报建管中心。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培训,采用各种方式使监理人员在寻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施工规程、工程质量评估原则和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提高监理人员内业管理水平,资料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注重资料管理工作,必要对经手审核工程资料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工程资料中不得存在违背施工规范、违背验评原则及违背资料管理规定问题。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把关,并贯穿施工全过程。通过度项工程验收对资料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凡分项工程资料不全,不得予以验收。监理人员在审核资料时签字必要工整、清晰,不得草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初审合格工程资料方可向建管中心提请验收。
第四章 工程资料移送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承包人尽快将所缺欠资料(如交工验收证书、商砼出厂合格证及强度报告单、构件、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等)整顿齐全。
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人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复审记录(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竣工资料经审核、复审无误后,由建管中心资料管理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并出具监理单位审核记录,没有审核记录,建管中心回绝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承包人应完毕所有竣工资料编制、组卷工作,在项目管理处组织下完毕竣工资料移送工作,并办理移送手续。凭档案资料移送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竣工资料管理流程图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城建档案馆、监督站、
建管中心、监理单位、承包人召开资料交底会
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
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编制有关资料
建管中心组织接受单位联合验收
移送接受单位
第五章 工程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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