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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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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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
第四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技进步奖的严肃性。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评审和授予, 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
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 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
准。
第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 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
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
第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功臣;
(二)应用研究;
(三)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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