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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诉讼时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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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这种规定, 在适用于合同请求权时, 因过于原则, 容易导致争议, 特别是在无履行期的请求权的时效起算问题上, 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未有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起算。①二是从债权成立日计算时效。②三是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 20 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③民间借贷大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极易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后,不同法官会分别依据上述三种观点适用法律, 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笔者不揣浅陋, 以未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为例,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来明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期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一、对“权利被侵害”的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与传统民法从“权利可以行使”时计算时效的文字表述不同,“权利被侵害”显然不能与“权利可以行使”划等号, 解释上的分歧由此而生。“权利被侵害”是被动语态, 其主动语态是“侵权”。时效计算以侵权为核心词, 只能揭示侵权的各种情况, 合同债权中仅“第三人侵害债权”和“加害给付”可以算“权利被侵害”, 违约肯定不属于权利被侵害。所以, 合同债权的“权利被侵害”必须做扩张解释。合同债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侵权债权是侵权人一方侵权行为的结果, 这种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诉讼时效起算的根据不同, 损害赔偿时效起算的根据只能是权利被侵害, 合同债权时效起算的根据是约定被违反。“违约”有多种形态, 包括预期违约、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多种情况, 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会使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 导致时效起算。违约的发生并不以权利人主张权利为构成要件, 其实质要件是违反合同约定。即使银行不催款, 借款人到期不还款依然是违约, 借款到期银行没有得到还款, 当然知道权利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就从履行期限到期之日算起。法律不会要求银行在借款到期后, 必须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等借款人拒绝还款时, 才开始计算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换句话说,有履行期限的债权, 期限届满之日就是“权利被侵害”之时。因此,“权利被侵害”在合同债权这里应该被扩张解释为履行期限届满。二、对“未定还款期限”的解释民法通则第 88 条和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个“随时条款”,一些人认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所以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后, 债权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 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 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④这种说法把履行迟延作为唯一的违约形态,显然是片面的。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还款, 可以认定履行迟延, 然而在此之前, 债权人早就知道“权利被侵害”, 因为未定期限债权从债权成立之日起, 债权人可以要求还款, 债务人应当还款, 不管债权人是否催款, 只要债务人一日不还款,债权人就知道“权利被侵害”。“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效不起算”的观点,其错误的根源在于把“随时条款”理解为赋予债权人形成权。表面上看, 合同内容之一的履行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来决定。但是行使形成权有时间上的限制, 期间一经届满, 形成权就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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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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