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特约撰稿周斌 1. 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2009 年3月, 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 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 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 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 限他 2 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 N+2 ”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 5年,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 5000 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 35000 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 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 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 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老张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得到 5000 元×5× 2=50000 元的赔偿金。 2. 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小李 2007 年 11 月到某工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为 2000 元。 2009 年2 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解除合同, 因其工作年限为 1 年又 4 个月, 工厂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为 1 个半月的工资 3000 元。但是小李认为, 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即 200 8 年1月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 1000 元加上实施之后的 1 个半月的工资 3000 元总共 4000 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说法】经济补偿= 基数× 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还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上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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