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劳感人事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为依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国有独资企业,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置,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推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汉字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
第五条 企业住所: 。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和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
第七条 企业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正当权益。
第八条 企业为永久存续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 企业职员依据《中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在企业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设置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活动,充足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关键作用。企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企业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推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方法为 。
出资时间为 。
第十七条 出资人应该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成立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企业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并在董事会组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酬劳事项;
(三)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审议和同意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六)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填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企业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理和关联交易;
(八)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
(九)企业终止,依法取得企业剩下财产;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其它应由出资人行使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根据相关要求应该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应该报经审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条 企业董事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和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组成。职员代表担任董事依法由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汇报。职员代表担任董事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辞职由出资人同意。
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更换,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更换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企业和出资人负有义务在辞职汇报还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和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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