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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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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青岛市食品安
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青政办发〔2007〕40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壹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
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
办或者直接参和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
监督、商贸流通、海洋和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
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
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壹)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
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关联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于 3 日内书
面通知且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且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给予奖励:
(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
(三)于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
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
准的食品的;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
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
销售的食品的;
(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
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
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壹)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
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
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
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壹线索被俩个之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
举报人;
(四)俩个或俩个之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壹线索的,按壹
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壹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
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壹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
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且积极配合查办,经查和事实完
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 100%发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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