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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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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2000-07-23
2000-07-23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法院网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学技术部2000年7月23 H)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 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 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 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 先进制造技术
(五) 航空航天技术
(六) 现代农业技术
(七)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 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 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 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 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 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 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 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 审查、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 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 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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