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确保安全、有效、经济临床用药,依据卫生部《抗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标准》,制订本制度及抗菌药品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第一章 临床抗菌药品合理应用基础标准
第一条 抗菌药品是指对细菌含有抑制或杀灭作用药品。关键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病例,标准上不使用抗菌药品。
第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品诊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相关标本,立即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作为选择药品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紧迫情况下,可依据临床诊疗推断最可能病原菌,选择抗菌药品进行诊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依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择适宜抗菌药品诊疗。
第三条 对轻症小区取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择常见抗菌药品。对医院取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依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病原菌及其耐药情况,选择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抗菌药,必需时能够联适用药。
第四条 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品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因:
(一)患者疾病情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病理生理、免疫功效状态等。
(二)抗菌药品特征:包含抗菌药品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和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路径:轻中度感染尽可能选择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取注射给药。
(四)有多个药品可供选择时,应优先选择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抗菌药品,并尽可能选择医保、农保报销范围内药品。
第五条 抗菌药品调整:通常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依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品。
第六条 疗程:通常感染在症状、体征及试验室检验显著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品按特定疗程实施。
第七条 抗菌药品应尽可能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成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通常不用抗菌药品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
第八条 对病情复杂难治性感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诊,制订给药方案,以提升诊疗效果。
第九条 加强抗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认真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汇报制度,发觉不良反应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十条 遵照抗菌药品预防应用和联适用药标准。
第二章 抗菌药品分级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 抗菌药品分级标准: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久应用证实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抗菌药品。
限制性使用:和非限制使用抗菌药品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应控制使用。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显著,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造成严重后果抗菌药品;新上市抗菌药品,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首先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品者;药品价格昂贵抗菌药品,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抗菌药品分级管理标准:
(一)通常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诊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效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品敏感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品诊疗。
(二)依据病情需用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统计中署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署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会诊统计。
(三)依据病情需用特殊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特殊使用抗菌药品敏感药敏汇报,若无药敏汇报,应由含有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统计中署名或有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统计,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
(四)依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品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推行定时公布关键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品信息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能够越级使用高于权限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三章 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品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标准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品。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品,应经含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标准上严禁在门诊诊疗中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品,如需使用应经含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第十四条 门诊标准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品诊疗,尽可能避免联适用药。需要联合应用,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品。严禁三种抗菌药品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诊疗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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