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成立 村监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对村务管理工作开展全方面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议和管理。
第三条 监事会实施集体监督权,各组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实施义务制。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监事会组员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村“两委”组员担任监事会组员。
第六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组员 名。
第七条 监事会组员必需年满18周岁,遵纪遵法、公道正派、关心村集体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文化知识和议事能力。
第八条 监事会任期和村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立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会组员能够连推连任。
第三章 监督规则及方法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必需在国家法律、政策要求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监督事项必需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利益,提出意见和提议必需有利于党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落实实施,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决议实施,有利于村内发展和稳定。
(二)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足发扬民主,实施少数服从多数标准,集体行使权力。
(三)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具体事务监督,能够酌情适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四)每六个月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五)举行会议必需有监事会组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法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
(六)举行会议时,能够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讲话权,无表决权。
(七)会议议题和表决意见要有书面统计,并经会长和和会组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存档。
(八)根据工作职权和监督事项,标准上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具体监督方法:
(一)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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