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15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如此
太政规〔2015〕6号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规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如此》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如此。
第二条 本细如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与其监视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如此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局部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如此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细如此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2 / 15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每三年对本市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与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围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市城管局出具的中标证明;
〔3〕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通过协议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表;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 / 15
市城管局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过等形式公示。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当。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或同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城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服务本钱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围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
太仓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