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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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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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
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
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
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
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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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B、婚姻有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离婚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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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情形: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
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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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亲子鉴定
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
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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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离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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