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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文件号】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颁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320
【时效性】有效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巢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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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
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
、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人民政府应
当配合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
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居
巢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
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
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
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
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市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
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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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
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
款;
(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
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
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
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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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市施工现场不
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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