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常设议事决议机构,依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议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组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组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老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它经济、社会组织责任人、法人代表可经过民主推选方法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通常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组员人数标准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百分比不低于议事会组员总数50%。
第四条 议事会组员条件是:含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标准,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和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组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组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接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收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包含全体村民利益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时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汇报,监督村委会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决议。接收镇党委监督和考评。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提议,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组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搜集群众意见和提议,立即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应村民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全部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处理本村村民之间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组员可应邀参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相关会议,必需按时参与议事会召开全部会议。
第四章 规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必需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确保上级任务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表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组员每十二个月接收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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