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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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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值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
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
、尺码、净重、
位置及 提吊“
此端向
上”、“小心轻
放”
、“切
受潮
,,
样及
头:
.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
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b . 商业发票一式
五份, 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口麦 头 。
装 箱单一式四份,注 明 每包装物数量,毛 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 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 . 提供全套技术 文 件的确认书一 式两份 。
.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 运输公司。
.— 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 额
. 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 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 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 吨,长 米,宽一米,高 米,卖方应
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 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 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 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
第3 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 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 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 货物未及时保 险而发 生的一 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 十二 条 技 术 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础设计
接线说明书
电路图和
气/液压
连接图
纸和说
零备件
和维修说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 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 1款规定的技术文
否则买方
有权拒开信用证或
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
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
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
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
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
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
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 天内有权拒
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 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 索赔。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 方延长商检期限 天。
第十五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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