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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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3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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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计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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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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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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