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doc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1、依据灵活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查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灵活车实行强迫报废。
2、对切合报废条件的灵活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灵活车回收公司拆解。并将报废灵活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切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办理
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 [ 拜见《灵活车强迫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
经维修和调整或许采纳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许噪声仍不切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相关要求的 ;
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灵活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灵活车查验合格标记的。
4、增强对邻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察管理,实时办理邻近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状态优秀。
目的
为了增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民众生命财富安全、鼓舞技术进步、加速建设资源节俭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联合公司实质,拟订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管辖运营车辆。
内容
灵活车辆属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强迫报废:
达到使用年限的 ;
经维修和调整仍不切合灵活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
经维修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切合国家排放标准;
(4) 在 1 个安全技术查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查验不合格的 ;
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运营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迫下线。
(1)8 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运营使用年限 5 年,或许行驶 50 万千米 ;
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运营使用年限 5-8 年,或许行
60 万-80 万千米 ;
其余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依照国家规定要求为:
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或许行驶 50 万千米 ;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余载货汽车使用 15 年; 或许行驶 60 万千米 ;
全挂车使用 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 年;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余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的。
小、微型非运营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运营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 50 万千米 ;
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灵活车辆,须将运营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舞技术进步、加速建设资源节俭型、环境友善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另联合我司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一、运营车辆使用年限
依据《汽车报废标准》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
二、运营车辆行驶里程
依据《汽车报废标准》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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