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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内容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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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内容资料: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定性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重庆西部偏远农村地区辍学在家的
被告人刘某 ( 系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先后十余次盗
得村民的豆腐干、柑子、莴笋、啤酒、腊肉、家禽、大米、棉絮等
财物,价值在 1 元、 5 元、 10 元、 20 元至 240 元不等,总价值未达
到“数额较大”标准。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其多次小偷小摸,
但未达到较大数额,是否以盗窃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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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一
有关法律的手抄报图片二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多次盗窃”作出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上对次数的要求,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只是实施“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宜以盗窃罪来处罚。理由如下: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例如本案被告人盗取价值 1 元的豆腐干、价值 5 元的柑子等。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显然有失偏颇,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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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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