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佳政发〔 2012 〕 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业经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水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20 年) 的批复》(国函〔 2011 〕 119 号)、《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一般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一般保护区。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第五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防护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第七条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饮用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禁止通过本区;禁止设置油库;禁止建立墓地。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油类和易溶、有毒有害物品或废弃物堆放场、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第十条合理规划地下水的开采量,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进行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迁入居民;对原有居民, 所在乡镇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未迁出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以及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三章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的防护第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向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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