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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民工保证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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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清欠办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日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清欠办 2006 年3月)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的综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具体负责保障金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建工、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协调与保障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 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第五条保障金缴纳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 100 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 70 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 50 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 20 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50 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 20 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 10 万元。第六条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第七条施工企业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标准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可以退还本企业保障金总额的 20% ;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每年分别退还余额的 30% ,但累计退还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 70%. 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 2~3倍缴纳。前款措施的实施,由市建工局及各相关部门于每年三月份提出,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八条市建工局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设立保障金缴费、支付窗口。市建工局收缴保障金后,应当当场出具相关收据和证明。第九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执行保障金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施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第十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出具缴纳保障金的证明。第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施工企业缴纳保障金的证明。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障金后,应当在 90 天内等额补足;如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提前退还保障金的,其保障金缴纳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第十三条使用保障金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报《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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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