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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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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 2011 〕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23 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 201 1 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 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 3 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的要求, 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 —2006 ) 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 2套主机, 1套使用、 1套备用,确保系统 24小时不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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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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