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家庭农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为加强我市家庭农场建设、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家庭农场发展道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家庭农场类型主要包括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水产业、循环农业及其他。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在县(市)区培育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主要标准: (一)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土地经营规模:土地流转 100 亩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 (三)土地流转时间: 10年以上(包括 10年); (四)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在 15万元以上; (五)有符合创办家庭农场的发展规划。第三章申报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四)家庭农场资产登记表; (五)家庭农场发展规划;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四章认定第七条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成立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农业部门备案。第八条经认定并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各县(市)区培育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家庭农场认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和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安县政办【 2013 】116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家庭农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办〔2013 〕123 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安政办〔2013 〕12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园区和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县“一产提升、二产转型、三产突破”的总体思路,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在农业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要素集聚、科技和设施先进、机制完善、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明显、就业多元化、农民职业化的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促进全县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组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使之发展成为全县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先进科技转化的核心区,“四化”同步、三次产业融合的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同时,创新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机制,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示范先行”的原则,积极培育家庭农场,探索发展新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二、目标任务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分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园、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林)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等四种层次类别。着力实施“32211 ”工程,即:通过三年努力,到 2015 年,在全县建成 3 个农产品精深加工园, 2个现代农业综合区, 2 个主导产业示范区, 10 个特色农(林)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 和100 家家庭农场,争创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家庭农场。三、建设要求(一)规划设计科学。根据我县东部平原、西部山区的实际,紧密结合农业产业化集群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科学规划我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林)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农产品精深加工园要集中规划建设,面积不低于 2 平方公里;现代农业综合区核心面积达到 2 万亩以上、辐射面积达到 5万亩以上;主导产业示范区核心面积达到 5000 亩以上,辐射面积达到 2 万亩以上;特色农(林)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核心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辐射面积达到 3000 亩以上。园区土地流转率达到 50% 以上。对达到一定规模和生产水平的种养大户,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二)功能效益明显。园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现有机统一,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农产品精深加工园要突出集群带动功能,做大规模、拉长链条,形成加工集聚效应,实现农业资源高效转化和延链增值。现代农业综合区要具备生产示范、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功能拓展、公共服务、现代居住等功能,实现园区、社区有机协调发展。主导产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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