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不成立来源: manfree :日期: 2011-06-17 判决要点:机动车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不成立,法院判决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对免赔理由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无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 台椒商初第 509 号原告:叶某某, XX .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币白云山西路 l2—26 号5 楼,组织机构代码: 74980027 一x。代表人:谢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 XX ,女, l 984 年X月X 日出生,汉族,系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 XXX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1 年4月7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 1年5月5 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林与被告大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原告于 2009 年7月15 日为车牌号为浙 XX 的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车辆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 2009 年7月16 日至 201 0年7月15日。投保时原告缴纳了保费, 被告出具了缴费发票。 2010 年4月 28 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两车不同程序损坏; 后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 原告对此事故负全责, 经调解, 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全部由原告承担, 包括原告保险车辆的损失。此后原告修车花去 XX 元,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赔。被告大众保险公司答辩称: 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认为:1、发生事故时原告所持驾驶证已超过 5 个月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公安部 91 号文件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属保险责任免陪范围,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2、如果被告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应先扣除事故对方车辆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应赔偿的 XX 元。本案经审理,原、被告对下列事实已无异议: 原告叶某某于 2009 年7月 15 日为浙 JGGXX 号轿车向被告大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并支付了保险费, 被告大众保险公司向原告叶某某签发了保险单, 双方因此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主要载明: 保险期限从 200 9 年7月 16 日零时起至 2010 年7月 15 日二十四止,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50800 元。 2010 年4月 28 日原告叶某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所驾车辆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原告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叶某某用去车辆修理费 XX 元。对方对上述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出险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被告能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二、如果被告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在理赔时是否应先行扣减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被告大众保险公司主张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所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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