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docx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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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薪资支付规定
依照:1、《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于改正〈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
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00号2007
年11月23日)
2、对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改正《北京市薪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
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 [2008]30 号2008年2月18日)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薪资,同时支付所
欠薪资25%的赔偿金”改正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
得薪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依照对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薪资支付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 18次常务会
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布,自 2004年1月22日起实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薪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公司、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公司
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之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依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实时拟订和公布本
市薪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依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同样磋商
的基础上,合理确立和调整薪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薪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
的薪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察。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恪守有关薪资支付法律、法例、规章的状况进行监察,有权对用人单位违纪支付薪资行为提出建议或许向有关部门反应,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拟订本单位的薪资支付制度;拟订薪资支付制度
应该征采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的建议,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宣布。
薪资支付制度应该主要规定以下事项:
(一)薪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薪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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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薪资标准;薪资标准能够依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许所从事的工作确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有关薪资标准调整、更改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能够在集体合同中商定薪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以钱币形式支付薪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取代
钱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该将薪资直接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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