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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编号: 协议编号: (20 ) 号
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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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须知
一、本协议是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郑州市范围内存量房出售代理业务时应当使用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所指“存量房(二手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二、出售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三、为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文本中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出售居间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行自愿委托原则,出售方应当慎重选择受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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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注册地址: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售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信息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总楼层 ;结构形式: ;房屋权属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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