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术 语
裙房(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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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安全出口(safety exit )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hang wall )
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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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会堂、剧院等公共建 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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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注: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
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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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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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扑救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同时,为了让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方便的撤出大楼,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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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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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现场,消防人员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扑救作业。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
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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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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