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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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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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X,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 各项建立工程的选址、用地和建立,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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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立用地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 城市建立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立用地适建X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立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 建立用地规划X围确实定:
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那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第十条 建筑基地缺乏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阻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立: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立。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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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立工程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
1500
3500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第十二条 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2002年版〕〔详见表2〕。
表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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