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01116(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 7年7月9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 4年6月30 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根据 2010 年 11月8 日市人民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路管理局( 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 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六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 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覆盖严密、捆扎牢固, 不得洒漏、散落; 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第九条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二) 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因临时修理车辆损坏路基或路面; (四)其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十条确需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须事先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事先须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第十一条确需临时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 不得影响高速公路规划的实施、安全通行及设施养护维修, 并事先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事先须提供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影响交通的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立即通知救援, 由清障车将故障车拖至出口, 故障车司机要按有关规定缴纳拖车费用。第十三条确需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超过公路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 其申请人须事先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并提供申请书、货物和运输车辆的相关数据、资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证、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影响交通的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承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损坏赔偿费。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运营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 24 小时对外开放。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 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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