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doc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3 年 3 月 8 日)
第二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其企业税负
率超过15%勺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如企业的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 70%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0%勺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如经营期不满十
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勺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口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
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 17%勺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勺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生产企业
的小规模纳税人,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岀口目录》的产品,凡岀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岀口后, 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岀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开发区财政设立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第三条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
三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其优惠年限可适当延长。如经营期
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开始生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 50%奖励给企业。其中投资额大、科
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可延续到五年。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开发区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凡在开发区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以抵免技改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
、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对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纳税额在 100万以下的,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 30%给予奖励;纳税额在
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50%;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奖励70%
、凡是在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在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受让款的,可在土地受让价的基础上优惠 5%
、进入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的企业,免缴区级财政收取的建设规费。
、工业园内实际投资达到 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 1辆企业自用小车过八一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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