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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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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404( 颁布时间) 20030510( 实施时间) 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经 2003 年3月6 日市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5月 10 日起施行。 2003 年4月4日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市属县( 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下同)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下列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 (一)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第五条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 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属出让土地的,为土地出让金的 20 %;属划拨土地的,每平方米为 20 元。第六条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 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经确认后, 可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 用地单位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动工建设; 用地单位无力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建设拆迁中, 用地单位已经完成拆迁安置补偿, 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 且资金落实, 基本具备动工建设条件的, 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经批准, 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因资金不足等原因确实无力按期完成拆迁安置的, 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第九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 由市、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完成征地手续后,纳入市、县土地储备。第十条征用集体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 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月期满未按规定全额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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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