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doc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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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
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 如试用期被辞退、 试用期辞职是否
交纳违约金、试用期辞职应否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等等, 本文就试用
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 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
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 规范自己的行为, 减少不
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
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 “试用期”是指
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 , 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
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按照《劳动法》
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
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
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
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用
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
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
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期满合
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 ( 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 ) 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 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
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 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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