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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良生产管理制度
好生产规范 : .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
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
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的新风
应经过处理。
第十七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人员和物料应分
别经过缓冲进入或者送入洁净室(区)。
第十八条除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中不需微生物项目检查的产
品类别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化妆品生产的制作、半成品储存、分装、
成形、内包材及清洁容器具的最后一次精洗、储存应在洁净室(区)进
行。
第十九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
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5%。
第二十条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
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
清洁。
第二十一条生产区内使用的卫生工具应无易脱落物,并易于清洗和消
毒,其存放地点不应对物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
域。
第二十二条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第二十三条更衣室、休息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产
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车间内的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储
存区物料、半成品、待验成品的存放应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
措施。
第二十五条生产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第二十六条生产区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
施。
第二十七条空气净化系统及生产区的通风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
保养并作记录。 : .
第二十八条洁净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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