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运汽车运销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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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运汽车运销公司
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陕西外运汽车运销公司现有职工116人,其中在册职工67人,离退休职工49人。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公司的主业经营已完全处于停业状态,多数职工无岗自谋职业,少数在职人员靠房屋和场地租赁收入勉强维持。今年6月,西安环城西苑环境改造项目三期工程,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实施,我司地处拆迁范围内。由于环城西苑环境改造项目属公益事业,对我司实行拆迁货币补偿,按照《中国外运集团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精神,我司在册职工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解除劳动合同。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政策依据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依据的企业文件:中外运集团发展战略《纲要》、《企业重组改制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通知》<(2004)运企管字第2551/170号>、中外运陕西公司《关于企业改制工作若干规定》<(2003)陕外运办字第024号>。
安置范围及经济补偿标准
第三条本方案所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范围,为男职工1951年12月31日后出生;女职工1961年12月31日后出生;同企业签定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册人员。
第四条安置范围内的职工彻底从国有企业剥离,进行职工身份转换。省公司另有任用的除外。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年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该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夫妻双方均没有享受公房待遇和住房补贴的本企业职工,根据职工本企业工龄发给住房经济补助金每年300元,(工龄包括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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