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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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财〔2014〕10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4年7月23日
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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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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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1.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3.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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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是外文的,应自行翻译成中文。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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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实际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合同(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科研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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