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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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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法律效力
房屋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房屋赠与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情】
1997年10月被告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
20xx年5月被告与赵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归女儿(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电脑归男方,剩下的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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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15日,以被告父母于某荣、张某花为甲方,以被告、赵某、于小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约定20xx年甲方购买某小区11号楼12号现交给乙方居住,乙方只有居住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为于小某,于小某若处置房屋须经甲乙双方所有人同意,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若于小某擅自处理,则收回继承人的继承权归甲方。
20xx年1月20日被告与赵某进行复婚登记,并于同年3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部分约定现有住房一套某小区11号楼12号按之前协议执行,所指协议即为20xx年1月15日的房屋处置协议。
20xx年7月,原告于小某以其本人及其母亲赵某被被告于某从诉争房屋中赶出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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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被告又对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
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故被告对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解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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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代替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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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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