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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青岛市施工招
投标定标办法 :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
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
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
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
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青岛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
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 .
第五条 50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
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 500万元及
以上的幕墙、200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万元及以上
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
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
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
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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